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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專利法修正

2002/08/15 國際

原新加坡專利申請案可依據澳洲、紐西蘭、英國、美國、加拿大及EPC(歐洲專利)審查結果或專利核准案提出申請(必須以英文提出申請)。

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有在上述國家之對等專利(corresponding patent) 國際及各別國家申請案,包括所有分割專利、追加專利(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及部份追加專利(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s)。

自2002年8月15日起,亦加入了日本,但優先權或申請日不得早於2002年8月15日。

申請人若有對等日本專利案,可依據日本查詢及審查結果促使新加坡申請案加速審查。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王思涵 撰
(以上著作權為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有)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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