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法修正
2002/08/27 國際香港立法院已通過一項有關商標註冊及保護的修正法令,雖然當局希望在2003年3月之前即開始施行,但是依目前情勢看來,該法案之實施恐有延宕之虞。
這項新的香港商標法預料將使得商標的定義更為寬廣,尤其是某些商標若含有產地標示、產品形狀或包裝也可因新法而得以取得商標註冊。
而Part A與 Part B 之區分也將被廢止,新法將以Part B之標準決定商標可否取得註冊,也就是說若該商標具顯著性即可能註冊。另,商標一案多類的申請方式可被受理。
而對於商標侵權之界定也被延伸至有著相同說明之產品/服務,亦即使用商標使與他人註冊商標中之指定商品相同而致混淆者皆屬違反商標法之範疇。
另,即便知名商標之持有人並未於香港從事商業行為,但若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該知名商標而可能導致商標之聲譽受損的話,則也可得到香港商標局之保護。
任一人以使用一註冊商標已達到產品對照之目的行為是可行的,但前提是該行為不可損壞該註冊商標之聲譽。
新法明定,若得專用權人同意,有關其產品行銷全球之商標使用皆不構成侵權行為,除非擅自更改行銷產品或是商標使用上有損其顯著性及聲譽。
於新法開始實施之際,現行的註冊商標將自動轉以新法保障,至於在新商標法生效時之申請中案件,申請人可選擇是否將其商標註冊權利歸於新商標法保障下。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經理 游文慧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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