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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標—先申請還是先使用?

2002/08/27 國際

新加坡法院日前對一樁纏訟四年的訴訟作出裁定,該案係有關香煙商品之「CHUNGHWA」商標所有權歸屬問題。

「CHUNGHWA」商標本由上海菸草集團 (以下稱STG)及其中國菸草進出口上海分公司廣泛使用於中國大陸及國際間。爾後,一印尼公司欲於新加坡申請「CHUNG HWA」商標註冊卻接連遭到新加坡商標局、高等法院、行政訴訟法院之核駁而無法取得商標專用權,故而與STG產生紛爭。

在1998年時,STG因獲悉該印尼公司P.T. Permona以「CHUNG HWA」申請註冊於其名下。故在STG當地廠商(paradise Trading Pte Ltd.)之協助下,企圖對該申請案提出異議。而STG在其理由書中並以大多數消費者皆解讀「CHUNGHWA」為中國之意,故其當然可謂「CHUNGHWA」商標之所有人,再,因STG早在60年代即以「CHUNGHWA」之中文「中華」申請註冊,只是當時審查員以該商標為地名為由而核駁。

另一方面,因新加坡商標局也核駁P.T. Permona的商標申請,故該印尼商接連向高等法院及最終行政訴訟法願提出不服判決訴願,並在其訴願理由書以其既然為先提出商標申請之一方,既使之前從未使用「CHUNGHWA」商標於任何商品銷售中,在無先前註冊案例之前下理應獲得核准註冊。

不同於該印尼商之未曾使用,STG在新加坡的廠商於新加坡樟宜國際機場的免稅商店中皆有販售STG在中國及新加坡製造的「CHUNGHWA」香煙,而這樣的銷售行逕被新加坡法院視為STG已先使用該商標的有力證據。而事實上,新加坡法院判決的依據也並非以STG於當地的銷售為最主要憑據,而是以STG在海外享有「CHUNGHWA」盛名之報告為其評斷標準。想當然爾,印尼商P.T. Permona要註冊申請「CHUNGHWA」之商標是註定要失敗的。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總經理 陳執中 編譯
(以上著作權為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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