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造型商標的保護
2004/06/16 國際Paris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於2003年6月13日正式作出判決,以商標不具識別性為由,部分撤銷六個在馬德里以及法國申請的「Philips」造型商標註冊案,六個註冊案全部以三頭電動刮鬍刀的設計圖為特色並指定第八類商品,商標被撤銷的指定商品種類:「電動剃刀以及電動剪刀、其零件及配件」。
Remington提出這撤銷案,主張描繪三頭Philips刮鬍刀面的三角形造型商標不符合Fren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第L.711-2款具識別性的條件,被E.C. 商標指南 89-104第3.1e)款直接影響,第L.711-2款詳述:「獨自構成自然界型態、商品功能或給予商品其實質價值的商標」為不具識別性,法國法律「功能性」的概念與指南「商品的形狀必須達到一技術性的成果」的準則有相同的意義。
引用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實例法條,巴黎法院審理這些受爭議的商標構成一完全功能性的表現形式之主張是否成立,其決定支持ECJ的立場,眾多形式的存在能夠產生同樣技術性的成果,具識別性而不反射一完全功能性的表現形式,僅有包含其他可與競爭者的相關商品辨別又對消費者具有區別性而不具功能性要素的造型商標才是有識別性地。
審理構成造型商標的要素後,巴黎法院判決這三頭組成的正三角形商標以及頭型輪廓的形狀具有完全功能性的,又,商標整體識別性的表現,以商標主要的功能特色來說,刮鬍刀前盤面的邊緣縱使雖然是隨意、美觀的自然卻過於強調細節;自1970年起,這幾個被撤銷的註冊案在法國已享有保護,而這判決清楚表示巴黎法院效法ECJ對於造型商標實例之判決的目的。
(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陳執中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