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標:XEROX非商品說明
2012/12/04 國際2012年9月21日,印度智慧財產權上訴委員會判決了XEROX商標不屬於商品說明,駁回了7件撤銷案中的4件。
撤銷案申請人Mr. B.V.I. Himachalpathy提出了撤銷XEROX商標的申請,理由是XEROX的使用已普遍的被社會大眾當成商品說明,即,代表了影印。
在判定XEROX是否被當成商品說明而使用時,XEROX提出了其所發函至政府機構、學校、圖書館等,要求停止將”XEROX”使用為”影印”之意,並獲得回覆,回覆內容為對於其不當的使用”XEROX”感到抱歉,並會停止不當的使用,以免該商標成為商品說明。
XEROX商標自1963年取得註冊,並於1965年開始在印度使用,其間依法辦理延展,且其競爭對手並不認為XEROX為商品說明;XEROX的商標註冊並未妨礙他人使用”影印”一詞。
基於上述理由,判定了以XEROX為商品說明的撤銷案不成立,但對於其他以未使用的理由所提出的撤銷案,第1、3及16類,因為XEROX無法提出這些類別的使用證明而被判定撤銷成立。
取材自INTA
國際事務部 潘俞均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