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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版歐洲專利公約:歐洲專利實務一大變革

2008/03/12 國際

隨著2000年修訂版歐洲專利公約(通稱EPC 2000)於2007年12月13日開始正式生效,歐洲專利制度已進入重要新頁。自該日起,所有歐洲專利公約(EPC)締約國將遵行此新版EPC;在希臘於2005年12月13日批准EPC 2000並成為第15個締約國而符合了EPC生效規定的整整2年後,EPC 2000已取代舊版EPC。
歐洲專利公約是一個提供其所有EPC締約國單一法律架構和統一專利授予與訴訟程序的多邊協定,是歐洲專利組織(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的法源基礎,其行政部門則為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
新版EPC在實體專利法方面—即可專利性要件—的變動很少,惟與1973年沿用迄今的原始版EPC相較,已做了許多程序作業上的改良,但同時保留了歐洲專利制度為人所知的高水準和已通過時間考驗的架構。新版EPC反映了該制度使用者、發明人和科學家的需求,確保他們的研究得以持續進展,例如: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申請案可以用任何語文提出,在申請階段不用花費昂貴的翻譯費,只需在後續階段提出3種EPC官方語言(英文、法文或德文)之一的翻譯本。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所有EPC締約國自動成為指定國。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歐洲專利申請案正式申請日的取得要件已大幅簡化,與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一致,例如,若已在他國申請專利,同案向EPO提出申請時,不需備齊所有文件,但需在其後指定時限內提送。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專利所有人可以在統一的EPO上訴程序中自願限縮專利範圍來維持專利權,其效力及於所有締約國;而舊版EPC時,32個締約國中只有6個國家有相當的上訴程序,且其法律效力僅及於相關國家,延長侵權訴訟的過程。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關於未於期限內補正,新版EPC使申請人可以在繳交費用後補正,而舊版則需透過冗長程序來回復其權利。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專利權人的權利已強化,專利權人可以就上訴委員會(boards of appeal)對其專利的判決提請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討論,但僅限於程序違法時。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_sub.gif關於優先權,新版EPC可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目前非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締約國、但屬於WTO成員國的國家包括台灣、泰國、安可拉、汶萊、斐濟、科威特、馬爾地夫、緬甸和索羅門群島皆可適用。
自2007年12月13日起,所有向EPO提出申請的新專利申請案將依據EPC 2000的規定審查,為避免雙重標準和不必要的繁瑣,EPC 2000亦將適用於目前待審中而未受其他限制或相反規定的歐洲專利申請案。
相關網址 http://www.epo.org/topics/patent-system/epc2000.html
(取材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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