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美讓步 「暫時性重製」涉違法
2002/11/02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蔡練生昨天表示,台美雙方已在十月二十八日就智慧財產權諮商秘密達成共識,在美方提出的二十七項要求中達成二十三項共識,我方向美方讓步,同意原來堅持不納入「著作權法」的「暫時性重製」列為違法行為。至於延長著作權我方保護期限至七十年,則留待進一步協商。
不過,智財局副局長盧文祥強調,儘管我國同意在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納入「暫時性重製」,但會比照歐盟,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因操作機器而自動發生的暫時性重製」行為,排除在民刑事法之外。
暫時性重製若涉違法,對使用者影響太大;學者指出,如果我國能堅守上述排除原則,可使七成的暫時性重製行為免於觸法恐懼。
而在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方面,原本經濟部長林義夫曾強硬表示「絕不讓步」,但昨天智財局對此語多保留,不再堅持不讓步。
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工作階層官員諮商上個月十一日結束後,台美雙方繼續以書面和電話通信就智慧財產權談判進行諮商,終於在十月二十八日達成進一步共識,原本在上個月十一日台美雙方在台北結束工作階層官員諮商後,在美方提出的二十七項要求中僅達成十五項共識;但過十七天文書往返,我方再對美方的要求作出八項讓步。
最重要的讓步,包括我方同意將備受爭議的「暫時性重製」納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比照現行著作權法有關「重製行為」的規範,列為違法行為。但蔡練生強調,政府會在著作權法中明定「暫時性重製」的合理使用範圍,制定相關的配套,讓民眾仍能合法使用電腦網路,避免「全民入罪」。
由於在美國提出的二十七項要求中,我方還有四項尚未同意美方的條件,因此,美方仍不打算召開被擱置的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正式諮商的次長級會議,似乎有意要等到我方全盤接受美方要求後才會展開正式諮商。
在尚未有共識的項目中,以美方要求我國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由目前的五十年延長至七十年,也就是外界所稱的「迪士尼條款」,爭議最大。目前我方雖未同意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但能否堅持到底,對此,蔡練生不做任何正面回答,僅推說這個問題要問主導台美諮商的經濟部國貿局。
由於我方目前正積極推動和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我方是否為了加速簽訂台美自由貿易協定,才會一再屈服美方的要求,蔡練生避談自由貿易協定的相關問題。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盧文祥說,我方曾向美方解釋,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重製行為並無「暫時性」或「永久性」之分,但美方不接受。
【摘自2002/11/02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