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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會把暫時性重製納入合理使用範圍內

2002/11/07 台灣

經濟部次長陳瑞隆昨(6)日表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會把暫時性重製納入合理使用範圍內,使其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經濟部昨天舉行91年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記者會,陳瑞隆除強調經濟部打擊盜版和仿冒的決心外,還澄清外界對「暫時性重製是否違法」的疑慮。

陳瑞隆指出,經濟部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措施,將會遵行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規範,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將規定屬於合理使用範圍的重製行為,不違法。至於何種情況屬於合理使用範圍,經濟部也將訂明,以避免消費者無意中觸法。

陳瑞隆舉例,像使用者下載網路上的資料至RAM(隨機存取記憶體)或伺服器上,暫時留置,就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陳瑞隆指出,歐盟已於2001年5月在著作權相關法令中,訂明合理使用範圍屬於合法行為,因此,經濟部將參考歐盟作法。

經濟部表示,歐盟著作權指令第5條,其立法理由就特別舉出網路資訊傳輸過程中各伺服器的資料暫存,或網路使用者瀏覽網頁內容時的資料暫存,網路傳輸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都是該條合理使用的範圍,可排除民刑事責任,因此,單純上網瀏覽網頁內容,收聽音樂或觀賞電影,都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因此,大多數善意使用者在無意間隨時可能重製各種檔案、畫面之情形,基本上皆屬合理使用的情形,並無違法入罪的問題。

(摘自2002/11/7經濟日報)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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