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13、16款規定適用原則(摘要)
2007/03/08 台灣商標圖樣「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惟該款之適用除必須系爭商標圖樣與他人法人名稱特取部分完全相同外,其違法判斷基準之時點應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為準。
3.台藥藥業(股)公司及台灣藥協有限公司對全安蔘藥(有)公司評定案
處分日期:941228
3.處分機關及字號:本局中台評字第930104號
3.1.處分主文:申請不成立。
3.2.當事人
3.2.1.申請評定人:台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藥協有限公司
3.2.2.商標權人:全安蔘藥有限公司
3.3.爭議號數
3.3.1.系爭號數:註冊第880631號商標
3.3.2.據爭號數:註冊第873069號商標
3.4.系爭商標名稱:「台藥牌」
3.5.爭議條款: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11、12款
3.6.其他參考判決:
3.7.爭議狀態:已確定
3.8.重要法律見解:
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11款規定,商標圖樣「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惟該款之適用除必須系爭商標圖樣與他人法人名稱特取部分完全相同外,其違法判斷基準之時點應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為準。
3.9.處分書摘要
3.9.1.申請評定人陳述:
「台藥」二字為本案第一申請評定人「台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特取部份,易使一般消費大眾誤認系爭商標「台藥牌」產自台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符合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款規定;本案第一申請評定人「台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本案第二申請評定人「台灣藥協有限公司」,對外皆以「台藥公司」為其簡稱,「台藥」為其代號簡稱,符合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1款規定;系爭商標「台藥牌」與據以評定註冊第873069號「台灣藥協TAIWAN PHARMAR」商標近似,且皆指定於「中藥材、珍珠粉」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應屬近似之商標,符合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規定。
3.9.2.商標權人陳述:
系爭商標「台藥牌」與所指定之「中藥材、當歸、草藥」等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並無明顯之關連,難謂有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款規定之適用;本案第一申請評定人「台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標申請註冊時,尚未核准設立,而本案第二申請評定人「台灣藥協有限公司」,其特取部份「台灣藥協」與系爭商標「台藥牌」不同,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1款規定之適用;據以評定註冊第873069號「台灣藥協TAIWAN PHARMAR」商標,於系爭標申請註冊時,尚未獲准註冊,無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規定之適用。
3.9.3.處分書論述:
(1) 按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6款規定,商標圖樣「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本條款規定之適用係指商標本身有使人誤認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言。至商標本身有使人誤認其所表彰之商品為他人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而購買之虞者,核屬同條第7款規定之範疇,非本款所得審究。申請評定人並未檢附任何客觀資料以證明系爭之註冊第880631號「台藥牌」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徒以商標權人以與第一申請評定人「台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相同,或與第二申請評定人「台灣藥協有限公司」簡稱相同之中文「台藥」二字作為系爭商標圖樣,有使人誤認其所表彰之來源或產製主體為由,尚難執為有利於本款適用之論據,是本件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
(2) 按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1款規定,商標圖樣「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惟該款之適用除必須系爭商標圖樣與他人法人名稱特取部分完全相同外,其違法判斷基準之時點應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為準。換言之,如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該法人尚未完成設立登記之程序,即無本款規定之適用。本件系爭註冊第880631號「台藥牌」商標具識別來源之「台藥」二字,與第二申請評定人「台灣藥協有限公司」其特取部份「台灣藥協」,並非完全相同,且第一申請評定人「台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9月9日獲准設立登記,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87年12月29日),尚未獲准設立登記,是本件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
(3) 按系爭商標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規定,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惟前揭條款規定之適用,應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據以評定之商標業已註冊為前提。經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87年12月29日),據以評定之註冊第873069號「台灣藥協TAIWAN PHARMAR」商標尚未註冊,況系爭商標「台藥牌」與據以評定商標「台灣藥協TAIWAN PHARMAR」相較,兩者商標之外觀、讀音、觀念皆有差異,且後者尚有外文「TAIWAN PHARMAR」可資區辨,自不易引起其商標係出於同一來源或有所關聯之聯想,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無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自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取材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