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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豪實業社於拍賣網站廣告不實罰12萬元

2007/06/08 台灣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6月7日第813次委員會議決議,莊韻霓君即通豪實業社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張貼APOLLO品牌車用液晶螢幕商品銷售之廣告,對於商品之數量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結果,李君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SUPER APOLLO」商標審定,將系爭商標使用於「車用數位電視接收器、車用液晶電視、單體喇叭」等商品,並委由大警公司製造後,直接出貨予李君所經營之4家分店對外銷售,或於拍賣網站進行銷售,李君並未授權任何經銷商代為銷售系爭產品,大警公司亦從未交付標有APOLLO品牌之系爭產品予他人銷售,是依客觀情事判斷,通豪實業社尚無法取得APOLLO品牌之系爭產品以供銷售。惟通豪實業社卻於95年5月間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四款螢幕(AVT IM-621、SAMSEN、APOLLO、necvox 7069)任您選擇,裝到好均一價4,500元」之銷售資訊廣告,使消費者錯誤認知渠有APOLLO品牌之產品可供銷售,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又通豪實業社以此廣告招徠消費者,再於消費者洽購APOLLO品牌產品時,在網站裏留言該產品有機械結構瑕疵云云予以搪塞,並推薦消費者購買其他品牌之產品,已足以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是系爭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公平會表示,通豪實業社對於商品之數量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等情狀後,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取材自 2007/06/08 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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