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新式樣法更名為新式樣保護法
2005/09/16 國際韓國新式樣法更名為新式樣保護法,並已於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舊法的差異臚列如下:
字體列入保護
字體的創造須要許多的勞力及費用,但考慮到先前並無任何法律可保護字體,新式樣保護法便將字體列入保護;申請字體保護時須附上特別的圖示。
舊法:字體無法保護
新法:字體可取得保護
新式樣必須要創新
目的為加強新式樣須要創新的審查標準。
舊法:若為在韓國所熟知之形狀、花色或顏色或其組合,不可註冊為新式樣
新法:若為依公眾熟知之在韓國或國外已有的新式樣而組合而成的新式樣,不得取得註冊。
不須審查之新式樣申請仍可要求公開
目的為保護申請不須審查新式樣的申請人,避免侵權。
舊法:僅申請須審查新式樣的申請人得要求公開其申請案
新法:不論為申請須審查或不須審查新式樣的申請人均可要求公開其申請案
轉換申請為修正所取代
目的為簡化轉換的程序。
舊法:
類似新式樣之申請可轉換為獨立新式樣,反之亦然,但須提出另外的申請書
不須審查之新式樣申請可轉換成須審查之新式樣申請,反之亦然,但須提出另外的申請書
新法:新式樣申請之轉換,得以修正方式提出
加強對於不須審查新式樣之審查標準
為彌補新式樣審查的不足。
舊法:審查員不應因不須審查新式樣違反實質註冊規定,而駁回該申請案。
新法:若他人提供資料證明不須審查新式樣有違反實質註冊規定,審查員可核駁該申請案。
對於侵害秘密新式樣的禁制令
為保護秘密新式樣
舊法:無相關法條。
新法:在警告侵權者後,秘密新式樣專用權人可向法院要求禁止該侵權行為。
恢復已消滅的新式樣權利(自2005年9月1日實施)
舊法:若新式樣專用權人在寬限期內未支付證書費,則權利自動消滅。
新法:若新式樣專用權人因未支付證書費而喪失權利,但有實施該新式樣之事實,專利權人得支付專利局所規定的金額,請求恢復專利權
取材自 Kang & Kang International Patent & Law Office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際事務部 李書欣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