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修正專利法-發明/新型
2005/09/16 國際自2005年9月1日起,韓國正式實施新修正的專利法,重大改變及新舊法的差異臚列如下:
1.發明/新型專利權喪失後的恢復
舊法:專利權人未在寬限期內支付證書費,喪失專利權
新法:若專利權人因未支付證書費而喪失專利,但有實施專利之事實,專利權人得支付專利局所規定的金額,請求恢復專利權
** 目的為更周延的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
2.藥品的強制授權
舊法:無相關法條
新法:若國外因疾病的威脅而須要韓國出口擁有專利的藥品,意欲使用該專利者可向韓國專利局的委員要求判決非獨佔的授權
** 呼應WTO/TRIP的決定,即為解決與健康相關的問題
取材自 Kang & Kang International Patent & Law Office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際事務部 李書欣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