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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廳修正申請人申復核駁理由通知書期限規定

2007/07/17 國際

日本特許廳(JPO)已修正專利審查基準,自2007年4月1日起,申請人若有下述正當理由,可以書面申請延長核駁理由通知之申復期限:
一、須進行實驗,以比對其主張的發明與核駁理由通知書所引證之發明;
二、須翻譯JPO的核駁理由通知書和申復的書面意見與書面修正。
[申請人定居日本者]
因第一項理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長指定申復期限一個月。
[申請人定居外國者]
因第一或第二項理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復期限,每次可延長一個月,最多三個月;因第一項理由者,只可申請一次。每次可同時提出一個以上書面申請,每個書面申請須繳交規費2,100日圓。
相關網址 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orikumi_e/t_torikumi_e/Change_Extension_Period.htm
2007/5/2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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