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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案例選輯:“蠟筆小新”被他人搶註的商標爭議 

2006/10/27 中國

5月25日,一場有關“蠟筆小新”的訴訟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拉開帷幕。作爲“蠟筆小新”文字及圖形的著作權人,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因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9件爭議商標的裁定而提起訴訟。三個問題成爲雙方爭論的焦點。 
提起“蠟筆小新”,許多人都不會陌生。這一在中國擁有很多忠實讀者的漫畫形象的著作權人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因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是“蠟筆小新”文字及圖形的著作權人,去年一月向商評委提出了對廣州市誠益眼鏡有限公司、上海恩嘉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和響水縣世福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9件“蠟筆小新”文字或圖形商標的爭議裁定申請。雙葉社認爲,被申請人的9件註冊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著作權以及馳名商標,應予撤銷;商評委則認爲到申請人提起爭議時止,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已超過5年期限,且申請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馳名商標,故予以駁回。 
對於商評委的裁定,雙葉社認爲裁定結果有誤。依據雙葉社的起訴書和商評委的答辯狀,三個問題成爲雙方爭論的焦點。 

焦點一:爭議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期限? 
雙葉社認爲,9件爭議商標的註冊日期都是在1997年,雖然從表面上看原告對爭議商標的撤銷申請自該商標註冊已逾5年,但值得注意的是,爭議商標註冊時適用的是1993年的商標法。而根據該部商標法相關規定,對已註冊商標提起爭議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原告認爲,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對商標法修訂前已經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應當適用舊法,而不是新法。同時,本著有利於權利人的原則,新修訂的商標法規定的“5年期限”的起算日應當自修訂後的商標法施行之日,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統一起算,而不應該機械地從法條上所規定的註冊之日起算。由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日均在1997年,而現行商標法是2001年12月1日實行的,如根據現行商標法,那麽從其實施之日起,原告主張權利的時間就從原來的無限期變爲僅剩1年,這對原告無疑是不公平的。 
對此,商評委認爲,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對發生在該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爲沒有溯及力。本案中,原告提起商標爭議裁定是在2005年1月,是在現行商標法實施後發生的行爲,應該是用現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問題。就提起商標爭議時限起算問題,商評委認爲原告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焦點二:雙葉社的“蠟筆小新”是否馳名? 
雙葉社表示,原告商標先後在16類“連環漫畫書等”商品和21類“牙刷等”商品上獲得了註冊。同時,原告不僅將“蠟筆小新”作爲漫畫書籍出版,同時還將其製作成動畫片和劇場作品爲VCD、DVD銷售,並得到大陸地區廣大觀衆尤其是青少年的喜愛,在中國大陸地區也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另外,原告還將“蠟筆小新”形象廣泛的使用在文具、玩具、書包、服裝、泡泡糖、零食等商品和手機的各種服務上。鑒於“蠟筆小新”動畫及漫畫的知名度,應被作爲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原告認爲,本案中,其“蠟筆小新”圖形早在1994年3月24日出版的《蠟筆小新 特集號/週刊漫畫 Action Family增刊》中就已使用。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爭議商標中的圖形與原告在先使用圖形完全相同,很明顯是對原告圖形的複製。 
商評委認爲,爭議商標申請註冊的時間是1996年,當時原告的商標還沒有在中國註冊。原告沒有提供在爭議商標註冊前,原告的“蠟筆小新”商標在中國大陸使用、宣傳並爲中國相關公衆所廣爲知曉的證據,因此不能認定爲馳名商標。同時,雖然“蠟筆小新”的漫畫形象深入人心,但原告在中國大陸並沒有將其作爲商標廣泛使用於市場,從而建立“蠟筆小新”品牌的知名度,因此,“蠟筆小新”形象的知名度並不代表“蠟筆小新”商標的知名度。 

焦點三:9件爭議商標是否構成惡意搶註? 
雙葉社稱,爭議商標的原註冊人廣州市誠益眼鏡公司,不僅非法註冊了本案的爭議商標,還在第9、16、18、25和28類等多個類別註冊了共計9件侵犯原告“蠟筆小新”圖樣和文字權利的商標,並將其中部分商標轉讓給他人,非法獲利,具有明顯的惡意。此外,原告通過調查發現,爭議商標原註冊人不僅搶註了原告“蠟筆小新”系列商標,還註冊了近50件他人的知名商標,其中包括:CHANEL、高露潔、七喜、夢迪嬌、Gillette、史諾比及SNOOPY圖形等國際知名品牌。上述侵權商標經相關商標權利人異議或爭議而沒有獲得註冊。可見,爭議商標原註冊人是一家長期從事搶註他人商標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公司,其搶註原告“蠟筆小新”系列商標的行爲惡意明顯。 
對此,商評委認爲,要判定商標註冊行爲是否爲惡意搶註,關鍵在於判定商標註冊人是否明知或應知他人的商標而註冊,而原告並不能證明這一點。 

註:“蠟筆小新”文字及形象的知名度是否能代表“蠟筆小新”商標的知名度?本案迄今尚未宣判,本所後續將持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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