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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修正》暨《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施行通知

2019/12/05 中國

為了改善中國商標註冊爭議有關惡意搶註行為,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修改,對不正常大量申請註冊商標可認定為惡意搶註,直接由商標局駁回註冊,並將相關法令修正,使其具有法源依據,同時制訂《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規範不正當行為人,希冀透過相關作業規範,遏止市場上惡意搶註冊商標行為:

本次法令修正,對於真正權利人對於權利爭取是有相當幫助的,但與其待商標發生爭議再依爭議程序爭取,其多衍生出額外成本及爭議成立與否的不確定性,仍建議於商標案件未發生爭議前及早布局為佳

 

商標法重要修正內文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三)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四)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五)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管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管道。”

 

(六)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制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法令

該規定已於2019121日施行。

請注意該規定

(一)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處長彭柏彰彙編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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