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使用”仍為立體商標取得註冊之關鍵
2013/11/08 國際瓶裝水製造公司Voss of Norway ASA於歐盟註冊一含有不透明瓶蓋、玻璃製圓柱狀瓶身之立體商標於第32類及第33類之飲料商品 (歐盟註冊號3156163,註冊日2004年12月3)。Nordic Spirit AB對Voss之立體商標提出撤銷,為歐盟首先駁回Nordic提出之撤銷請求,但經由歐盟訴願委員會一審改判准予Nordic提出之商標撤銷請求。歐盟訴願委員會認為飲料絕大多數是裝於容器內並附有口語或圖形標記之方式販售以區別不同產品。消費者不慣於辨識未經標示後之飲料商品外觀,並且在商品並無長期曝光於消費者之前提下,消費者不會光從容器外型第一眼辨識出產品之來源(以可口可樂瓶身為例)。歐盟訴願委員會最終結論為多數於市場販賣之飲料瓶為圓柱狀,而Voss之飲料瓶與一般市場販賣之飲料瓶僅缺少窄瓶頸,並無與其他產品有太大的區別。另,歐盟訴願委員會發現已有近似飲料瓶於市場使用。Voss把此案上訴至歐洲普通法院。
歐洲普通法院認為歐盟訴願委員會依據在先案例施予正確之審查基準,即為一立體商標於審查其具顯著性時,其特徵需能明顯與一般外觀做區別以及被消費者識別。法院以事證同意Voss之飲料瓶僅與市面上之飲料瓶有些許不同。法院說明,一般消費者並無依商品包裝外觀作聯想其商品來源之習慣,並且立體商標之顯著特徵相較於文字及圖形商標較為難以建立,因此消費者難以未經仔細檢查的情況下判斷商品來源。法院說明「就算申請人之飲料瓶外觀獨一無二,並不代表其與一般飲料瓶有明顯的不同以及消費群眾可區別其與其他商品的不同,因此不具顯著性。」
此案顯示出目前立體商標若無因被使用於市場上而獲得識別性,就算該立體商標為獨一無二,也難以取得註冊。
Voss可以依法上訴,目前此案還未達到最終之裁定。
取材自INTA
國際事務部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