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標法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2006/04/18 國際 重大修正如下:
若申請人未依規定時間內回覆審查報告,商標申請案將視為撤回,而不同於舊法中的視為放棄。現在商標局對於在規定時間內未回覆審查報告的申請人,將寄發通知,申請人可在寄發通知日起的三個月之內申請恢復原狀,同時提供須要文件或延期請求,並說明原因。若為申請人故意不回覆,則不准予回覆原狀。
對於過期未延展的案子,現在有另外的程序得以恢復原狀。
對於在異議、廢止、撤銷或修正程序中,有關提出使用證明的宣誓須要求延期者,第二次以後每次的延期須繳交SD100。
商標費用調整
取材自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國外部 黃文穎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