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施行細則修正
2005/09/20 國際自2005年7月25日起,歐盟商標新修正之施行細則正式實施,重點如下:
與異議程序相關
冷靜期的延期不可超過24個月
在歐盟商標局確認異議申請是否會被接受前,被異議人即會收到異議通知
若提出異議時非以第一或第二語言提出申請,則在異議期限後的一個月內須提出翻譯
若被異議人欲要求異議人提出使用證明,則在異議人提出異議理由書後須提此要求
分割申請
在有限定的條件下,及支付規費250歐元,申請/註冊案可提出分割申請。
轉換申請
若商標因其本身的原因,而在某些會員國不得取得註冊,歐盟商標局將不會將轉換申請的請求寄至這些會員國;若歐盟商標被異議成立,或因三年未使用遭部份廢止,前述規則亦適用。
取材自Gevers & Partners, Brussels, Belgium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際事務部 潘俞均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