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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日本商標審查新增規定

2008/03/07 國際

日本新增對於商標審查的規定(規定41.100.03),該規定適用於自2007年4月1日(含當日)起所提出申請的日本商標案,茲說明如下:

日本商標採註冊主義,即申請人在申請時不須使用該商標。但註冊商標不該以搶註他人商標,並意圖販賣為目的。因此,日本商標局在不久的將來,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已使用/或意圖使用該申請商標(商標法3(1))。

一般實務上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往往包括”本類的一切商品”,目的為預防某些商品無法註冊時,其他同樣類別的商品得以註冊;但新的規定41.100.03與前述作法有牴觸。新規定中指出”若一個類別所指定的商品超過日本分類中的8個組群,審查員會認定指定商品範圍太過廣泛,並會確認到底申請人確實已使用/意圖使用該些商品”。因此,審查可依商標法3(1)的規定,核駁該商標申請案,因為指定商品範圍太過廣泛,審查員可懷疑申請人的動機是否為取得註冊後而加以販賣。

若因指定商品範圍太過廣泛而收到審查報告,申請人可提供證明,證明已使用/或意圖使用全部的指定商品,否則必須提出修正,刪除部份指定商品。

國際分類的45個類別皆須遵守規定41.100.03,但對於第35類”零售服務”的規定較為嚴苛;若申請人指定多於一項零售服務,但這些零售商品間並無關連時,審查員便會依據商標法3(1)的規定,核駁該商標申請案。因此,為了避免收到核駁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第35類零售服務時,僅能指定相同組群的零售服務。

取材自Hiroe and Associates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際事務部 蔡佩恩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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