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草案總說明(預告版)
2008/03/07 國際為顧及處於遠隔法院處所之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智慧財產訴訟案件應訊之便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明文賦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進行遠距視訊審理訴訟案件權限,並授權本院訂定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爰依前開授權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草案,共十一條規定,茲分述其重點如下:
一、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非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審案件由各地方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僅受理不服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審之上訴案件;是以其他法院亦得審理智慧財產案件,而適用本法規定,為遠距訊問之方式進行審理,故本辦法定名為「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以資周延。
二、明定本作業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三、明定遠距訊問定義、適用範圍及法院行遠距訊問時應注意受訊問端客觀環境。(第二條)
四、明定法院應協調受訊問人所在處所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配合辦理遠距訊問,如無遠距訊問設備,法院得利用所在地法院、檢察署之遠距訊問設備。(第三條)
五、明定遠距訊問法庭使用時間與必要時申請延長。(第四條)
六、明定登記遠距訊問作業排程截止時限,及案件緊急例外處理情形。(第五條)
七、明定受訊問端之訊問筆錄,與證人結文及其他文書之傳回規定。(第六條)
八、明定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請領與計算標準。(第七條)
九、明定遠距訊問之訊問端與受訊問端應指定專人管理。(第八條)
十、明定管理遠距訊問設備之人員應將姓名等函報本院資訊管理處。(第九條)
十一、明定本辦法未能詳盡規定事宜,適用本院其他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以為補充。(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