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2023/05/10 台灣立法院院會2023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因近年來商標申請案持續成長,連續6年每年超過10萬類以上,在現有的審查能量下,可能遲延企業獲取註冊商標的時間,影響企業商標布局,新法參考國際相關立法例,引進加速審查機制,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則不適用。
關於加速審查機制,據智財局長廖承威於立院初審時說明,加速審查機制有兩個條件,包含額外繳納規費6千元,業者也必須舉證參展或上市等事實理由,審查時間預計縮短到2個月之內。實際加速審查費用、收費標準待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
另修正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
其他與商標權人相關修正包含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關於修法內容,或針對智慧財產權布局有任何疑問,請不吝賜電或電郵聯繫本所。
本次商標法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
為滿足國內產業界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及與國際接軌,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的依據及其適用範圍。(第19條、第94條、第104條)
二、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
(一)明定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並應經登錄才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的管理措施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並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以供外界查詢。(第6條、第12條)
(二)新增過渡條文及其申請登錄的期限,明確保障新法施行前已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者的工作權益。(第109條之1)
三、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第75條)
四、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第19條第3項、第99條)
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第36條)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tw/cp-87-922209-a64f2-1.html
專案部 鄭淯升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