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食品商標註冊命名注意事項
2015/07/03 台灣商標法第三十條條第一項第8款規定,商標若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規定,於食品領域,近期台灣審查已有趨勢調動,請卓參
據專責機關陳述,食品之商標,若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果之情事,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核駁案例如下:
指定商品於乳清飲料、果汁…等,不得註冊
指定商品於酵素營養補充品…等,不得註冊
指定商品於酸梅、蜜梅、蜜餞…等,不得註冊
上述案例,即代表若營養補充品或食品予人有誇大品質之用語或予人有品質誤認之內容,該種商標註冊尚屬不妥情形,商標專責機關得依據相關規定駁回該商標申請註冊,因此申請人應盡可能避免使用類似商標註冊。
其審查標準,係包含衛福部所陳述: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包括下列情形: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商標法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度智慧財產權公開資訊
專案部經理 彭柏彰 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