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薩斯州韋科的聯邦陪審團週五裁定,Alphabet旗下Google(GOOGL.O)的遠程流技術侵犯了軟件開發商的專利權,必須支付3.387億美元的賠償金
2023/08/24 國際陪審團發現,Google的Chromecast和其他設備侵犯了Touchstream Technologies所擁有「將視頻從一個屏幕流式傳輸到另一個屏幕相關」的專利。
Touchstream在2021年的訴訟中表示,創始人David Strober在2010年發明了一項「可將視頻從智能手機等小型設備“移動”到電視等大型設備」的技術。
起訴書稱,Google於2011年12月與Touchstream討論其技術,但兩個月後表示不感興趣,然而Google於2013年推出了Chromecast裝置。
Touchstream表示,Google的Chromecast抄襲了它們先進的技術,並侵犯了其三項專利,並進一步表示,Google的Home和Nest智能音箱以及具有Chromecast功能的第三方電視和音箱侵犯了其專利。
Google否認侵犯了Touchstream的權利,並辯稱這些專利無效。
Touchstream今年早些時候對德克薩斯州的有線電視提供商Comcast、Charter和Altice提出了類似的投訴,而這些案件仍在審理中。
然而,Touchstream於2012年4月12日提出「Play control of content on a display device」專利案件(專利公開號:WO2012145227A)中揭示『藉由一個或多個信號的控制命令,將控制媒體播放器的視頻內容傳輸至顯示設備上呈現』的技術特徵,而此技術特徵相似於Google於2013年推出Chromecast裝置的技術特徵。
此外,關於此技術為Touchstream最早持有,使得Touchstream持有該技術的營業秘密,而Google是藉由Touchstream來得知此相關技術,又Google並未在發表此技術之前先告知Touchstream或經Touchstream同意,而直接使用Touchstream的技術,並逕自將相關的技術製成產品並發表,故,Google不僅違反專利的相關規定,也極有可能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盜用商業秘密」以及「營業秘密法中的不當取用」等情事。
藉此,日後與合作廠商進行商談相關專利技術時,需特別注意技術內容是否被惡意揭露、搶先申請專利以及發行相關產品來上市,此外,建議在進行相關專利技術商談之前,應先將相關專利技術進行專利申請。
資訊來源:路透通訊社
https://www.reuters.com/legal/google-owes-3387-mln-chromecast-patent-case-us-jury-says-2023-07-24/
專利部 陳如芳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