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修正
2002/09/01 國際日本專利法修正(專利申請案必須提供先前技術文件prior art documents)
日本專利局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所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必須提供先前技術文件(prior art documents)。
專利法Section 36(4)(ii)中規定,專利說明書中必須包括其在申請時任何公眾知悉與申請之專利相關之專利。
申請人於申請時必須說明先前技術文件(prior art documents),若為以下四種先前技術公開之方式:
1.以文件方式公開之文件
2.與申請之專利相關之發明
3.專利申請人所知道之發明
4.專利申請人於申請時所知道之專利
若審查員認為申請人並未提供該資料,可通知申請人,若該資料仍未提供,審查員可依據此理由駁回該申請案。
自2002年9月1日電腦程式可申請發明專利保護。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蔡佩恩 撰
(以上著作權為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