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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舉發人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經舉發撤銷確定,文件及規費說明

2007/01/25 台灣

「專利舉發人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經舉發撤銷確定,依專利法第34條、第108條準用第34條、第129條第1項準用第34條申請專利者,文件方面僅須檢送申請書及舉發審定書影本;規費方面僅須繳納證書費及續繳年費即可,毋庸繳納專利申請費。」
【取材自 2007/1/2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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