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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魯商標的合理使用

2006/08/10 國際

祕魯專利商標局的訴願委員會發布了第127218-2001號檔案中447-2003-TPI-INDECOPI的決議,陳述一件證據確鑿的侵權訴訟,此案由Caterpillar Inc.申告COMERCIO E IMPORTACIONES E.I.R.L.販賣其多餘部分的不同商標,且將這些商標以”合法等值的零件”大打廣告,而這些商標與Caterpillar 的品牌產品具有競爭性。

雖然專利商標局認為被告僅以資訊目的使用”CAT”及”CATERPILLAR”商標,因此並不侵害Caterpillar Inc.的權利,但是訴願委員會卻主張被告網站www.catdelperu.com的使用造成消費者認為被告與商標專用權人有商業往來關係,因此侵害了Caterpillar Inc.的權利。

在限定網域名稱為”特有且具識別性的標識”,及應包含具識別性的功能,且通常帶有公司的商標名稱的多重定義之下,訴願委員會決定將網域名稱的使用是否造成與現有註冊商標混淆之風險性列入考量,假設此網域名稱與註冊商標為相似或相同,且其商標之指定服務或商品與網域名稱所使用的服務或商品相似或相同時,則將視為有混淆的風險性。

當網站未清楚標示此網站之經營管理者並非商標專用權人,且與商標專用權人沒有任何關係的話,將會造成混淆的風險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

取材自Enrique Berckholtz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務部 黃蓁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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