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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馳名商標證明要點

2006/07/28 國際

商標局於2003年12月26日所頒布的決議書(34939號)中為馳名商標的證明要件訂出了以下幾點重要規範: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商標權人宣誓書
商標局認為由商標權人所提供的宣誓書並不足以作為可採信的證據,這是因為宣誓書內容往往是由有利於商標權人的資料及自製的證據所組成的。因此,若要呈報宣誓書的話,其中所陳述的每一要點都須佐以相關的文件及證據。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各國商標註冊證
儘管商標局認為各國註冊證有助於保護商標,但是它也相信一商標取得註冊專用並不代表該商標必定廣為消費大眾所熟知,因此商標局要求所提供的商標註冊證影本須公簽證,只公證過的註冊證影本不得採用。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廣告印刷品
所提供有關該商標於雜誌、廣告傳單、報紙或其他平面媒體廣告影本皆須佐以可看出這些廣告對安地斯區消費大眾影響程度的證據資料如:廣告代理商對這些廣告印刷品的分布範疇的背書等等。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產品銷售
商標局只認可由審計員或會計師這些與程序結果無關人員所提供的銷售數據資料,而所提供的資料須涵蓋該馳名商標截至目前為止每年的銷售總額。

從以上各點可見,相較於其他國家,哥倫比亞商標局對馳名商標認定所要求的證據資料要多出許多。

(資料來源:Alvaro Castellanos M. & Co. margarita Castellanos撰)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陳昭文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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