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修正專利(發明/新型)法
2006/07/26 國際 韓國修正專利(發明/新型)法
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修正已於2006年2月9日經國家議會通過,並於2006年3用3日宣佈。
主要變更如下:
1.自2006年3月3日開始實施的法條為
a. 韓國智慧財產局不再將星期六視為工作日(專利法第14條第4項)
之前韓國智慧財產局將星期六視為工作日,但許多僅工作五天的國外申請人認為,期限在星期六可順延至星期一,因此喪失其權利。自新法實施後,期限在星期六的案件將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b. 自販賣/公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不違反新穎性(專利法第30條第1項)
之前舊法對於在申請日前已販賣/公開的專利,在販賣/公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而不違反新穎性有諸多規定,新法則將此條款擴及到所有申請人。凡只要申請人在其販賣/公開日起6個月內向韓國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的申請,皆視為不違反新穎性的規定。
2.自200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法條為
a. 在國外已使用/公開的專利不得在韓國取得專利權(專利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之前在韓國未使用/公開之專利,不論是否已在國外使用/公開,皆可取得韓國的專利權。新法則規定,凡只要已使用/公開之專利,不論在國外或韓國,皆不得在韓國取得專利權。
b. 廢除植物專利要求無性生殖的要求(專利法第31條-廢除)
植物專利的授予將依據專利法的規定,而非僅能授予無性生殖的植物。
c. 重新制定新型專利要有實體審查
先前廢除新型專利的實體審查制度,原因為審查時間過於冗長,而考慮到新型專利的時效性,因此一度廢除實審,但現今韓國智慧財產局致力於縮短審查時間,在考量到申請人及其主張權利的權益,因此重新制定新型專利要有實體審查。
3.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法條為
a. 廢除專利異議制度
在考量到提出專利異議的案件中,僅有極少部份為異議成立,因此廢除了異議制度,而僅保留舉發制度。
取材自 YOU ME Patent & Law Firm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潘俞均 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