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院限制近似商品包裝的使用
2006/07/27 國際2003年10月29日,Delhi High Court根據普通法之假冒處置,授予臨時禁制令給Colgate Palmolive Company(簡稱為Colgate),對抗當地口腔健保產品製造商Anchor Health & Beauty(簡稱為Anchor)使用有紅、白兩色組合的牙粉容器。
一般來說,印度法院認為不同的品牌名稱已足以辨識相互競爭的商品,換句話說,除非是明顯模仿的情況下,否則僅僅是近似的商品包裝或商標外觀是不夠的。
現在的情況,Colgate克服了不可能的逆境,也使法院深信,附加在各種不同特色的裝置上,Anchor由紅、白兩色組合而成並印有商標「ANCHOR」牙粉容器的使用,可依據普通法以假冒處置要求賠償。在Delhi High Court,Colgate主張自1951年起已使用紅、白兩色組成的設計販賣牙粉,而Anchor抄襲了整體的顏色設計。Colgate也舉證市場上各種不同的競爭商品,證明沒有其他公司使用同樣的顏色組合。
Anchor答辯,競爭對手的容器/標籤之主要特色,才是商標,而非顏色組合-因商標不同,不會造成混淆,Anchor主張,先前雙方之間因Colgate反對Anchor使用紅、白顏色組合的牙膏而產生訴訟,這也是Bombay High Court對於這訴訟案的觀點。
Delhi High Court聆聽雙方論證後,授與臨時禁制令,禁止Anchor在牙粉容器上使用紅、白色系的組合。
法院經觀察後評述,一般消費大眾對於商品來源/出處的判斷,受到顏色組合、容器包裝等等的影響,並結論可能會造成競爭商品的混淆,法院將國民讀寫能力的程度納入考量,以此為意見,法院認為,沒有人能獨占壟斷一特定顏色,然而大量的倣造顏色組合,必定不僅會造成混淆,也淡化了顏色組合的識別性。
(取材自 Ranjan Narula, Rouse & Co Internatinal)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經理 蔡佩恩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