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侵權糾紛解決途徑之一
2007/07/06 國際一、前言
在中國大陸發生專利侵權糾紛之解決途徑包括(一)雙方協商解決,(二)透過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三)透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糾紛等,茲將常用之途徑(二)簡述如下,供作參考。
二、專利法規定
依中國專利法第57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政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製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全文共44條,2001年12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第19號令公布施行,其基本原則為由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例如○○省知識產權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原則。
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查明事實、釐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四、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該辦法第5條規定,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何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範圍和管轄;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6條規定,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所涉及專利權的專利證書複印件,並且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
必要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實所涉及專利權的法律狀態。專利侵權糾紛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檢索報告。
第7條規定,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位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位址;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五、立案、審理
該辦法第8條規定,請求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9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一式兩份。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透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模式送達請求人。
第10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日前讓當事人得之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在此,我們必須注意「撤回請求」或「缺席」處理方式對當事人相當不利。
第11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案件承辦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六、決定及不服上訴
第13條規定,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範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按即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處理決定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署名,並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七、等同原則之適用及專利侵權累犯之處理
該辦法第12條規定,專利法第56條第1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等同特徵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第14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後,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在此等同原則之適用於專利侵權行為,以及專利侵權累犯之處理,極為奇特。
八、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該辦法第21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受舉報發現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按即專利偽標)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並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進行查處。
第29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製作筆錄,寫名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徵、數量。筆錄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字或蓋章。
九、行政處罰、民事、刑事責任
該辦法第33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第34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後,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侵權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昨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39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35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涉嫌觸犯刑法第216條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據,涉嫌觸犯刑法第280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41條規定,拒絕、阻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討論
中國專利侵權糾紛之解決採行「雙軌制」為其特色,大多數人士認為「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之功能可以發揮,又在專利侵權之認定採行等同原則(均等論),以及專利侵權累犯之直接快速處理,可以充分保障專利權,極為特殊;不過,「該辦法」如被濫用,加上執法人員之徇私不公,造成負面影響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顧問 陳逸南撰稿
(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處審查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