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損害賠償之探討
2007/07/06 國際一、前言
註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者依法在中國大陸國家工商管理局商標局登記註冊並被授予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實質上是仿冒或者故意以他人的註冊商標來標註其生產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根據中國大陸「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的內容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授權),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4.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由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既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根據侵權行為法,行為人應對自己的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一般適用商標法的規定追究損害侵權人賠償責任。若不能適用商標法的,而行為人確實對其註冊商標造成損害的,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此時,被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請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二、相關法令及司法解釋
查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損害賠償之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包括: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20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53條、56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52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41條、42條、44條;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14條、15條、16條、17條。
三、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可以根據下列三種情況分別加以闡述:
(一)根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計算賠償數額。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數額(A)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而利益的數額為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之乘績,再加上合理的調查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A=侵權商品銷售量×該商品單位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2)如果該侵權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者,其利益數額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註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的乘績,再加上合理的調查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A=侵權商品銷售量×註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二)根據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計算賠償數額,此種情況下的損害賠償金,應當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要確定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也可分為兩種情況: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數額(A)為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之數額,損失之數額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加上被侵權人合理的調查費用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其計算公式為:
A=商品銷售減少量×註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合理的調查和制止費用
(2)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數額為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之數額,而損失之數額為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加上被侵權人合理的調查費用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其計算公式為:
A=侵權商品銷售量×註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合理的調查和制止費用
(三)侵權所得利益與被侵權所損失都難以確定案件的損失賠償計算(也稱為法定賠償金)
(1)當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第二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者,按照該協議的數額確定賠償金額,但總數不得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其計算公式為:
A=當事人的協議賠償金額
(500,000元以下)
(2)當事人就賠償數額沒有達成協議者,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於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其計算公式為:
A=人民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
(包括合理的調查費用)
(5,000至500,000元)
四、討論
依我國商標法第63條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至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由此可見,中國大陸採行法定賠償金之計算方式為其特色,中國大陸有關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損害賠償由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高級人民法院為終審。惟有些案件受到「地方保護主義」之干擾,有不公平事情發生,應予注意。
資料來源:「不正當競爭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P3-4,65-68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顧問 陳逸南撰稿
(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處審查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