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新商標法及其優點
2002/07/23 國際基於將所有與歐盟商標法及相關國際商標法條款併入西班牙商標法之需求,西班牙商標局於2001年12月7日修法通過新商標法,而自2002年7月31日開始實施之新商標法將使其商標申請註冊程序更有效率。
其中一項為加快審查制度所作的修正,即是接受與歐盟商標申請制度相同之「一案多類申請制度」,故,從2002年7月31日以後,同一件商標申請案可含蓋多個分類。
而另一項商標申請註冊程序中之重大修法則是:商標申請程序中審查員只能就該商標是否有無法取得商標註冊之要素(absolute grounds for refusal) 進行審查,並不會以近似他人商標核駁,但會以查詢報告通知與該商標近似之商標所有權人,若該商標於公告期間遭到第三人異議,審查員才會就兩商標是否因近似而造成混淆(relative grounds for refusal)進行審查。
如同歐盟商標程序一般,在異議期間,申請人不得要求異議人提出據以異議商標之使用證明;然而若在法院中進行為仿冒或評定撤銷案中之被告則不在此限。
另,新商標法亦規定,若第三人認為自身之商標專用權因該商標之申請註冊而受到影響的話,儘管其並未向商標局提出任何訴訟程序,仍可就該商標無法取得註冊之原因提出理由說明。
對商標審查程序而言,新商標法亦准許商標分割,亦即一案多類之申請案,若因其中一類別遭到異議而進入異議程序,將不會影響到其他類別取得註冊之權利。
截止期限為星期六的話,則效力於下一個工作天即自動中止,延長截止期限請求則需提供理由說明為何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方可取得。
新商標法的實施不但明顯改善西班牙商標申請制度,同時也對西班牙的消費大眾及欲在西班牙取得商標專用的企業團體提供莫大助益。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王思涵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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