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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零售及批發服務”得以註冊

2007/07/16 國際

自2007年4月1日起,修正後之日本商標法使商標得以註冊於35類之”零售及批發服務”項目。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初始時期(Sunrise Period) --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凡於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提出而指定註冊於”零售及批發服務” 之商標申請案,將享有相同的申請日。 申請人在上述期間內於國外提出指定”零售及批發服務”的商標申請案,並於六個月內在日本提出申請同時主張優先權,其優先權日與國內於初始時期提出之申請案相同。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已使用商標優先取得註冊
如兩個近似商標同在初始時期提出申請,相對於尚未使用的商標,於2007年3月31日前已經開始使用的商標可獲准註冊。

http://www.finetpat.com.tw/chinese/Images/icon_list.gif 使用證明
商標提出申請註冊時不需提供使用證明。

但如有兩個以上近似商標在初始時期內提出申請,則審查員會設立一個”冷靜期”以供申請人協商。除了協商,開始使用該商標之申請人,亦可在不可延期的冷靜期期間內,提出商標使用證明,以使得商標得以順利取得註冊。

商標使用證明須包含下列事實:
-此商標與在商業上實際使用之商標相同
-此商標在2007年3月31日前已開始使用
-此商標已在日本使用
-此商標係用於零售或批發服務
-理論上來說,申請人應為此商標之唯一使用人
(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2007.06)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經理 蔡佩恩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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