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6年1月1日起,本局專利業務實施革新措施》
2006/01/05 台灣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使專利權人就其內容有表示意見機會
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於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調查比對後,對於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技術報告,提供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之機制。
新型專利於93年專利法修正改採形式審查,亦即不對新型專利申請案進行前案檢索及實體要件之判斷,新型專利權的有效性尚未經確認,任何人如欲確認新型專利權之實體要件,得依專利法第103條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依據。惟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論其比對結果為何,僅係提供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客觀評估報告,並非對該新型專利權之有效與否做出處分。然而,一旦技術報告評估不具新型專利權之新穎性或進步性時,對該新型專利權後續之權利行使有重大影響。茲為使專利權人在前述技術報告發出之前,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特規劃「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機制,以力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妥適,並提昇為民服務。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之重點包括:
(一)審查人員於判斷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創作,有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即比對結果代碼1及(或)2、3時,在不影響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之權益下,於完成比對後寄發前,先通知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處理期間約30天)。新型專利權人之回覆或資料,審查人員會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正式寄發前,判斷是否會變更先前所為某一請求項之比對結果,若是,則再次加以調查與比對。
(二)通知函除列示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請求項項次,並於所引用文獻標示對應之段落、內容或圖式;引用文獻會連同通知函寄送。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製作時效迅速前提,倘新型專利權人對該通知不回覆,本局將於30日後依法寄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二、專利審查透明化-「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
為提昇專利審查品質及透明度,本局推動於「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檢附「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之新措施,藉由相關前案檢索資訊透明化,將會督促審查人員更完整檢索前案資料、審慎比對引用文獻與申請案相關性及嚴謹判斷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專利申請人亦將可獲取完整且明確審查引證資訊,得以早日判斷申請案之可專利性或因應後續審查之需求,以提昇專利審查品質,建構優質的智慧財產權環境。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主要係呈現請求項與引用文獻相關段落處,關於新穎性或進步性關聯性之比對紀錄。審查人員將檢索取得引用文獻之相關段落處所揭示技術內容與申請案請求項技術特徵比對後,依其相關聯程度與引用文獻類型,相對於申請案請求項給予【X、Y、A、D、E、O、P、L】等不同關連性代碼,其中代碼【X、Y】係表示關於請求項是否具新穎性、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A】係表示僅為一般技術水平之參考文獻,代碼【D、E、O、P、L】則係分別表示為說明書記載、申請在先公開/公告在後、公開使用、申請日與優先權日間公開及其他理由引用等類型之引用文獻。
另外,實務上專利案件經本局審查後函寄申請人有「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及「補充、修正通知函」兩種函稿,但對照先進國家如歐洲專利局之「First Communication」、美國專利局之「Office Action」,均只有一種名稱,本局為理順審查作業,將「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及「補充、修正通知函」簡併為「審查意見通知函」,以提昇便民服務品質。
本局自93年7月1日起,即落實辦理發明專利逐項審查、擴大辦理面詢及核駁理由先行通知等措施,實施以來,經95年問卷調查,發明案採初審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滿意度高達82.96%,顯見整體施政措施,深受外界期待與肯定。96年起本局將推動之「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新措施,除適用發明專利外,新式樣專利亦同步配合推動;至於新型專利因自93年7月1日改為形式審查,公告後任何人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將不採行此新措施。另外,至95年底尚在審查中之專利申請案,若曾接獲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者,亦將不再製作檢索報告。本局期待更用心的服務及更高的審查品質,以開創政府及申請人雙贏之成果。
【取材自 2007/1/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