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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拒絕著作權期限延為70年

2002/10/12 台灣

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會前會(第二次工作階層會議)經過昨天激烈攻防,經濟部拒絕美方要求我方將著作權期限由五十年延長為七十年以上,但承諾美方將意圖營利之侵犯智財權行為列入公訴罪;對於爭議性頗大的「暫時性重製」則予以擱置。

昨天的會議屬會前會,最快下周兩方還會再舉行會議,再行討論,一直要到十一月舉行的次長級會議才做出最後結論。因此昨天會議結論並不表示最終談判結果。

此次台美貿易投資架構協定會前會重點為「著作權法」修正,美方在昨天的會議中提出廿七項要求。經過一天談判,有十五項達成共識;但最重要的美方要求我方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個人部份延至七十年,法人機構延至九十五年,則被經濟部長林義夫斷然拒絕。

林義夫說,著作權的保護要依國情和可行性規範;如果在法理上站得住腳,政府就不會接受美方要求。但有關電腦網頁資料下載和瀏覽的「暫時性重製」部分,美方要求我方在「著作權法」中明確定義,也被我方擱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盧文祥表示,我方承諾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將不法意圖製造營利的侵權行為列入公訴罪;但美方並不滿意,進一步要求我方將非營利的侵權行為也列入公訴罪。

盧文祥說,我方決定將意圖營利而重製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以公訴罪處理,這一部份美方相當同意。但對非意圖營利的侵權行為,我方建議查獲價值超過十萬元以上者,維持告訴乃論罪,並處以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美方並不接受。

盧文祥表示,昨天的談判相當激烈,我方可以用步步為營形容,擋下了美方許多嚴苛的要求。雙方將以一周的時間,就這次會前會的討論進行整理,以待十一月的正式談判可以達成具體的共識。

盧文祥強調,「著作權法」的最後主導權仍在立法院,美方也很了解這種情形,經濟部還會召開公聽會,就所謂意圖營利必須具備「商業規模」的定義和營業額度,聽取各方的意見,做為法官未來量刑的標準。

【2002/10/12 摘自聯合報】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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