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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期 美要求延為70年

2002/10/11 台灣

台美貿易投資協定次長級會議會前會今天舉行,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昨天表示,美國看準我國急著想簽台美自由貿易協定(FTA),趁機在這次談判中一口氣開出二十七項著作權法修正清單,要求我國接受極嚴苛的著作權限制,包括將著作權保護期由五十年延長為七十年的「迪士尼條款」,及將電腦暫時性重製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等。

陳其邁指出,美方另一施壓重點,是要求我方將違反著作權法行為改為公訴罪。行政院在美方壓力下十分為難,因此遲遲無法將著作權法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陳其邁說,歐盟曾建議會員國將著作權法保護期限由五十年延長為七十年,但除了法國同意將音樂性著作延為七十年外,其餘歐盟國家都未接受。至於納入暫時性重製,如果台灣屈服,未來其他國家可能群起要求比照,對台灣傷害既深且遠。

陳其邁表示,延長著作權期限的條款,形同「迪士尼」條款。原本如明年米老鼠到期,三至七年內唐老鴨、高飛狗等迪士尼卡通人物都是保護期將屆,美方這項不合理的壓迫,迫使台灣使用者須付出高額成本。修法延長保護年限,牽涉迪士尼公司在海外的巨大收益,美方為了持續此一「金礦」,包括美國在台協會、美國貿易代表處,在立法院遊說動作不斷。

陳其邁說,早在一九八九年,美國就以「特別三○一」要脅我方,在雙邊談判中要求回溯保護期已滿的公共著作,將我方著作權法保護十年的規定延長為五十年;於是,一九七五年以前的電影、卡通人物,原本已成為公共財,又因美方施壓而「起死回生」,如今我國著作權保護已充分符合國際標準,美方再度施壓,台灣不應再讓步。

至於電腦暫時性重製列入著作權保護,陳其邁表示,每個人上網瀏覽網頁時,都會在記憶體(RAM)上產生暫時性重製,如果依照美方要求,未來上網者及代理伺服器的提供者,都可能被視為侵害著作權法的現行犯,「這實在太嚴重了」。

陳其邁說,立法院上會期曾決議,要行政院今年九月一日前將著作權法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如今已經十月上旬了,行政院要立法院「再等一個月」。

據指出,侵犯著作權法一律改為公訴罪,爭議極大,法務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都有不同意見。

陳其邁說,如果是夜市猖獗的盜版CD,或是侵犯著作權法的常業犯,確實應納入公訴罪範圍,但有些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只是「超過合理使用範圍」,一律納入公訴罪,未免太過嚴苛了。

【摘自2002/10/11 聯合報】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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