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智慧財產權法2006年修正
2007/02/13 國際專利法
在2006年,澳洲以1990年的專利法為基準做了些重要的修正。 簡單來說,這些修正將會對專利法的5個部分造成影響:
1.以先使用來作為侵權的答辯 第119款
2.強迫授權制度 第133款 (2)
3.於藥品專利的 “跳板” 第119A款
4.侵權的損失 第122款 (1A)
5.關於發明專利的修正 第40款
商標法
澳洲商標修改法案最近已由國會通過,並已經由皇室核准。 主要修改如下:
異議
新法增加了兩項異議基準,其一是當新申請案與前案衝突時,該申請案因提供先使用證明而予以核准,此時,前案註冊人則可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證據資料,證明其最早使用商標的日期早於該新申請案的日期。
其二是以申請人是”惡意”申請為理由;新法規定,只要兩造商標整體觀之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則可提出異議,而不以商標近似為原則。
以”未使用”提出撤銷
以”未使用”提出撤銷,須要提供舉發人權利受損的證明,新法中則免除了這項規定,使得任何人都可因”未使用”為理由提出撤銷。但若註冊人不但將商標使用在其註冊商品,亦使用在近似商品,撤銷成功機率不大。
申請案分割
商標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案分割的申請,且所有分割案可保留原本的申請日。 目前僅有一件分割案得以保留原本的申請日,新法則規定,不管原本的案件分割為幾件申請案,分割後的申請案皆可保留原本的申請日。
系列商標申請
目前一申請案可包含系列商標,但僅能包括一個類別,新法則可允許多類申請。
延展
目前商標權人在商標期限過後有12個月的寬限期可提出延展,新法中則將寬限期從12個月減少為6個月。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事務部 薛涵文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