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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搭售案件的無市場能力推定原則

2007/02/14 國際

在伊利諾工具公司對獨立印墨公司訴訟案件之最高法院第041329號判決(2006年3月1日)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在所有涉及搭售合約案件中,原告必需證明被告具有搭售產品(tying product)之市場力量(market power)。
假設政府對一產品給予賣家專利權或相似獨佔權利,買家無法由他處購買此一產品,由此推定賣家具有市場力量係屬合理。此一市場力量推定原則於賣家訂定經由購買一第二產品(被搭售產品)以銷售其專利產品(搭售產品)時,適用於反托辣斯法之內容,並形成專利濫用原則之基礎。國會於1988年根據此一基礎進行專利法修正,刪除專利濫用案件之市場力量推定原則。現今我們所面對的問題則是儘管其已不存在於專利法中,專利產品之市場力量推定原則是否讓其仍餘留成為反托辣斯法的題材。結論是專利搭售產品此一事實並無法支撐此一推定原則。
國會、反托辣斯執行單位及大多數經濟學者大都達到一共同結論,即一件專利並不需將市場力量加諸於專利權人身上。因此,在所有涉及搭售合約案件中,原告必需證明被告具有搭售產品之市場力量。
(摘譯自I/P Updates Weekly 2006—William F. Heinze)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總經理 陳執中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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