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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於商標實施使用的規定

2007/02/14 國際

美國商標局及其訴願機構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對於商標申請案之指定商品/服務之要求為,必須每一個商品/服務皆要實際使用。若指定商品/服務被發現為非實際使用狀態,該申請案將被視為詐欺且若已核准註冊者,該註冊案將被視為無效。此種情形雖與多數國家實際作業上不同,但目前僅由商標局做出相關判決,尚未由聯邦法庭做出類似的判例。

根據商標局的此種要求,一申請案中若有任一指定商品/ 服務為非實際使用狀態,則將被視為詐欺;延展案及五、六年使用宣示案亦然。只要任一指定商品/服務為非實際使用,整個申請/註冊案將遭撤銷。

然而此種規定將面臨一個嚴重的問題。擁有馬德里註冊之商標權人可依此於美國申請註冊,但因在實務上來說,多數國家會接受指定較多的商品/服務,故此規定勢必與馬德里商標產生衝突。

(取材自Donald C. Casey)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際事務部 孫紀薇 編譯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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