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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新制度實施

2017/03/29 國際

美國專利商標局已於西元2017年03月21日開始實施新制度,其規定美國代理人須保證確認「申請人確實有使用每一指定商品/服務於對應申請之商標」。在現行制度上,各申請人需要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進行宣誓之時間點,只需提供每類指定商品服務至少一種使用證據,即可維繫商標權利,但在美國商標各種爭議程序中,經常發生爭議雙方須確認商標權人是否確實於各指定商品/服務上有真實使用而造成大量成本,因此為解決該爭議情形,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正式實施新制度【領航計畫(Pilot Program)】中,對註冊多類別及多指定商品/服務的註冊案件,將採取較以往嚴謹之審查態度。審查員有權對隨機抽查之多商品/服務案件,要求每類不只一樣使用證據,若申請人無法提供其有確實使用指定商品/服務之證明,則可能導致申請註冊案件部分商品/服務遭到刪除、整件駁回,或是構成欺瞞行為。
故在此新制度施行下,各申請人對於同一商標若要指定大量指定商品/服務範圍,請衡酌是否能夠提供各商品/服務於美國之使用證據,若無法提供其證據,建議以實際使用之商品/服務先行提出申請,以便及早保障申請人之商標權益。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專案部經理 彭柏彰 彙編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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