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優食品有限公司寄發商標權侵害警告信函罰5萬元
2009/01/15 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6)日第890次委員會議決議,味優食品有限公司未具有第095054363號商標權,即對競爭者及其交易相對人之「特級岩鹽」產品寄發商標權侵害警告信函,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復參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八點第(一)項規定,事業明知未具有著作權或未依法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者,無論是否踐行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信函行為,即構成前揭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之違反。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被處分人味優食品有限公司於96年7月4日寄發系爭警告函之時,尚未取得095054363號「Ajiyo 高級岩鹽設計字及山圖The Best Rock Salt 」商標權,其相關發函行為非屬依照商標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復查系爭警告函之內容為陳述檢舉人所產製之「特級岩鹽」產品包裝近似被處分人之註冊商標,要求檢舉人停止使用該商標、並回收產品,並同函副知其經銷商,核其內容,業已肇致其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心生疑慮並率爾辦理相關退貨事宜,是被處分人之發函行為業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之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