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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 藥品商標審查標準較嚴格

2004/06/14 國際

丹麥海務局與商務法庭表示,使用於藥品上的商標對於是否構成近似的認定,和其他產品相比較起來,應該更為嚴緊,因此在2003年5月2日,判決了PENTASA 與PERTANZA為近似商標。

這個案件,對於丹麥不成立讀音相似和三個音節商標產生問題。法院的判決是基於在一個產業中誤認混淆之嚴重後果,特別是在需要藥方配藥的情形下。因此,本案例中的3個音節在丹麥發音皆不完全相同,但法院在5月2日的判決中指出:“藥品為處方,所以藥品商標是否會令醫生、藥劑師、藥店以及病人造成混淆”極為重要,且前述人員之聯繫方式多為電話聯絡。所以實務上可能會造成混淆。

此案例判決,似乎扭轉了長久以來丹麥准許近似之藥品商標並存的情況。丹麥與歐盟商標局在以前的審查標準相同,現在則有些許不同。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游文慧 撰
(以上著作權為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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