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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申請優惠期放寬至12個月

2017/02/13 台灣

立法院院會今日審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優惠期制度相關要件。原先發明及新型專利享有之6個月優惠期期間,將自專利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同時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此次修法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原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修正為:「…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另,第一百二十二條:「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由於該條文規定期間並未修正,故在第一百四十二條新增一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六個月。」以避免矛盾。
新修正條文經總統令公布後,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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