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爾瓦多共和國新商標法實行
2002/06/06 國際於2002年6月6日薩爾瓦多立法院通過了新商標法,稱為「商標法與其他辨別法則」。此新法於2002年7月8日刊登於公報,八天後於2002年7月17日開始實施。
此新法有下列特點:
保護著名商標;巴黎公約有此項條例,但當地法律之前無此條例。
申請設計商標時,不需書面描述此設計商標。
准許近似商標共存,若商標專用權人有簽署商標共同存在同意書面。
對於在不同類別的近似商標,可提出異議。
採取巴黎公約第五條對於商標延展寬限期之規定。
商標專有權人以及商標被授權人有權阻止平行輸入。
商標移轉或姓名和地址的變更不需公告。
申請中案件可辦理移轉。
註冊商標可移轉其所註冊之一項、多項或全部的指定商品。
向法院提出撤銷註冊商標之期限由三年改為五年,且不需證明為惡意。
商標一經使用即享有專用權,但僅限於其所使用之產品。
依據TRIPs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名稱之原有保護亦包括此在此次修法中。
若在六個月內未回覆任何審查報告,該申請中案件便視為自動放棄。
此法中亦包括了TRIPs中對於侵權行為需先告知、賠償事宜、在海關阻止仿冒品之進出口之規定。
規費調漲。
所有申請中的商標案件將依照舊有的中美洲公約的工業財產保護法之規定審查。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總經理 陳執中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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