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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商標修法:2015/08/10後註冊案件須提使用宣誓

2018/07/31 國際

墨西哥參議院近期修改商標法,並於2018年8月10日實施新法,新增凡於2015年8月10日後取得註冊之商標案件,商標權人須主動將「註冊滿3年後之3個月內商標」向墨西哥商標局提出使用宣誓,如未提出,則將失去其商標權利。

使用宣誓程序,商標權人須提供商標如何使用於產品上之照片、該商標所提供之服務照片或官網資料等使用資料,以證明該商標實際於墨西哥有使用,並說明是透過銷售予當地廠商或經由經銷商/授權他人使用等方式於當地使用;且須陳述該商標目前於墨西哥當地使用情況,是否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服務皆有使用,若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有未使用情形,則官方有權限縮該商標之權利範圍。

因應墨西哥商標法修法,除商標應辦理使用宣誓程序以維持專用權外,建議應保留於當地之商品/服務照片、訂單、行銷單據、貨運單、廣告等資料,若發生爭議可舉證證明商標於當地有使用及其使用情形,以維護商標權且作為他人侵權時之主張資料。

墨西哥商標公告連結如下:
http://www.dof.gob.mx/nota_detalle.php?codigo=5523102&fecha=18/05/2018

特助 周宛青 彙編

經通國際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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