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廳研擬放寬部分專利法令之標準
2018/07/31 國際一、根據日本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須符合「新穎性原則」,然有鑑於申請人在進行專利申請前,很難完全不公開其專利內容,故允許申請人主張日本專利法第三十條(適用於發明專利)或意匠法第四條(適用於設計專利),新型專利法第10,11條(適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的例外」原則。
此原則容許申請人在申請一發明或設計專利前,至公開場合發表其專利,並在公開發表日後,於一優惠期內提出專利申請,而不致喪失其專利新穎性。舊法優惠期為六個月,新法放寬優惠期至1年,此法已於2018年6月9日起生效。
二、日本特許廳研擬法令,將來申請人為《巴黎公約》會員國之國民,欲申請日本設計專利,得免繳交優先權文件正本,而僅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存取碼,此法預計兩年後強制生效。
三、日本特許廳擬定修法,欲放寬申請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其相關費用的減免範圍。過去法令規定,申請人若為中小企業,亦須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才可提出減免申請相關費用的請求。然新法規定,不論任何條件,只要申請人符合日本法令所認定之中小企業標準,申請等相關費用得逕行減免,此法預計一年後強制生效。
資料來源:日本專利代理人
專利部 王琦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