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標法是否適用於網域名稱?
2004/11/04 國際在一件網域名稱爭議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判定商標法適用於網域名稱。一家規模龐大的資訊公司(Satyam Infoway)在一九九九年期間註冊了數個網域名稱,其中包含了www.sifynet.com、 www.sifymall.com、and www.sifyrealestate.com,該公司聲稱,“SIFY” 之由來為該公司名稱“Satyam Infoway”之簡稱,因此認為“SIFY”代表其公司之商譽。
然而 另一家公司(Sifynet Solutions Pvt. Ltd.)在二○○一年期間,也開始使用和註冊網域名稱如: www.siffynet.net 及www.siffynet.com。
當Satyam Infoway發現此問題後,即以其為SIFY商標的先使用者為理由向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訴訟並取得暫時禁制令。對此 邦加羅爾高等法院則提出撤銷其地方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認為 Satyam Infoway 只不過先執行業務,應也需考慮到其他因素,另外 邦加羅爾高等法院也判定兩者業務型態不同,並不會造成公眾混淆誤認。對此,Satyam Infoway則向最高法院再提出訴願。
最高法院認為網域名稱原本即為提供企業在網路上的電子地址,並已成為消費者認知該企業之商業行為之方式,因此,網域名稱應視為服務並受商標法的保護。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業務性質不同,近似網域名稱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決而保持地方法院最初的禁制令。
取材自A.A. Mohan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務部 副理 陳媛媛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