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亞-所有於1981~2002年間提出之商標申請皆無效
2005/05/24 國際利比亞商務部於2003年7月7日作出一項裁定-凡是所有於1981年~2002年間申請之商標申請案都將被撤銷,換言之在新商標局開始運作前已申請或取得註冊商標之專用權人都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以取得該商標於利比亞之保護。這項措施乃是依下列各點所決定的:
- 1981年~2002年間提出申請之商標案皆被遞交至公司註冊組(Companies Registrar),然而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案應是由商標註冊組(Trademark Registrar)辦理,而此機構於1981~2002年間實為虛設狀態。另外,前述之公司註冊組並非為經批准可受理商標申請之機關,而這也導致這些商標申請案遲遲未被審理的窘境。
- 大多數於1981年~2002年所提出之商標申請都是由沒有營業執照的商標代理人代為提出的。
- 多數商標申請案都有文件不齊,或如官方文件、申請及付費收據遺失的情形。
- 商標局並無審查那些於1981~2002年就提申請但仍懸而未決案子的能力。
- 雖然新商標局於2002年12月已開始運作,但是經過廣泛協商後,關於商標申請前案之存續直到2003年7月方有最後決議。
- 自2002年12月開始,新商標局只受理由合格代理人提出之商標申請案。
- 所有於申請即須遞交之必備文件臚列如下:
A.委任狀,須公簽證
B.法人證明影本或官方頒發之廠商認證文件,須公簽證且須佐以認證過之英文及阿拉伯文翻譯
B.法人證明影本或官方頒發之廠商認證文件,須公簽證且須佐以認證過之英文及阿拉伯文翻譯
(取材自NJQ & Associates)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賴美穎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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