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修正(2007.07.01施行)
2006/07/27 國際 韓國專利法部份修正
為縮短專利審查期間為十個月,商標及新式樣專利縮減為六個月以及將審判程序縮短為六個月,其為全世界最短期限。為此,韓國智慧財產局修正韓國專利法部份條文。
期限縮短將改變專利審查系統,如在一專利申請案公開前進行審查,以增加申請人方便性及改善專利審查程序之效率。依據此一修正案,目前的雙重申請系統將被廢除,並導入一全新的申請轉換系統。
同時,專利異議系統將被併入專利無效審判系統。此一修正之專利法預期可改善專利系統並解決目前專利系統之既存問題。
新修專利法將於2006年10月1日生效。第1項及第2項改變將於修正案公佈後立即生效。
1.擴張新穎性標準
即使一申請人在申請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前六個月內洩露與發明相關之資料,該洩露資料不得作為一專利申請案之核駁理由。此發明不被視為缺乏新穎性,仍可獲准專利。(專利法30條第1項)
2.首先申請之例外規定
一含有較晚申請日之專利申請案公開前,若一含有較早申請日之專利申請案最終判定核駁或無效時,較早申請日之申請案發明內容不得作為核駁較晚申請案之理由。(專利法36條第4項)
3.以國際公開決定新穎性
一發明於專利申請案申請日之前已在國外為公知或已製造不得給予專利。(專利法29條第1項)
4.導入轉換申請系統
取代即將被廢除的現行雙重申請系統,導入申請轉換系統使申請人可將發明申請案轉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反之亦然。(專利法53條)
5.廢止專利異議系統
與專利異議系統相關條文將予以廢除。在已廢止的專利異議系統下所能進行之公眾專利審查系統現將併入專利無效審判系統。任何人包括關係人,可對一核准專利在其公開日三個月內提出無效審判請求。依廢止專利異議系統所進行之專利法修正條文將於2007年7月1日施行。(專利法第69至77條,第78條第2款,及第133條第1款)
韓國新型專利法修正
由於縮短審查期間,原本所採行用來消除待審查的積壓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前登記系統(快速登記系統),將改為審查後登記系統。在新修正之新型專利法之下,新型專利申請案將在簡化程序下加以審查及執行相同程序下予以登記,強化給予申請人之方便性。此一修正之新型專利法廢除雙重申請系統並導入申請轉換系統。
同時,修正之新型專利法將新型異議系統併入無效審判系統。修正之新型專利法將改善新型登記系統並解決目前系統的問題。
於原先快速登記系統下,一新型申請案在審核基本形式要件下即准予登記。新型專利可在登記後申請技術評價以評估一新型是否具有可專利之實質條件。新修正之新型專利法則廢除登記/技術評價系統且規定一新型必需在經過實體審查後才准予專利。
於新法之下,即使一申請人在申請一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前六個月內洩露與新型相關之資料,該洩露資料不得作為一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核駁理由。若一含有較晚申請日之新型專利申請案公開前,若一含有較早申請日之新型專利申請案最終判定核駁或無效時,較早申請日之新型申請案發明內容不得作為核駁較晚申請案之理由。一新型於專利申請案申請日之前已在國外為公知或已製造不得給予專利。
由於廢除現行雙重申請系統,所採行之申請轉換系統使申請人可將發明申請案轉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反之亦然。與新型專利異議系統相關條文將予以廢除。在已廢止的專利異議系統下所能進行之公眾專利審查系統現將併入新型專利無效審判系統。
(取材自CHOI&JEONG, June 2006)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副總 簡秋欽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