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為商標使用作出具指標性之決議
2006/07/27 國際從2003年9月15日起實施的新商標法認可馳名商標並給予其應有之保護,然而,早在新法實施前,最高法院即在Hardie Trading Ltd與Addison Paint and Chemicals Ltd.兩家公司的商標爭議案中作出具指標性的決議。根據最高法院2003年9月12日第2003(27)PTC241判決書中所作出的撤銷決議,即明確指出「印度商標法中對『商標使用』的認定,並不僅以實際使用於商品為限。」
最高法院認為構成商標使用之要素並不以含商標商品實際存在或製造於印度境內為必要條件,即使只是商標出現於廣告、發票及訂單等也可視為商標使用的方式,同時並引用 “Bon Matin”商標核准之判決為例,該商標出現於價目表及廣告文宣中仍可視為使用之憑據。
再者,最高法院認為僅僅以商標連續五年未使用為由是不足以撤銷該商標註冊的,只有當商標專用權人確有不再使用該商標之意圖並確實有放棄其註冊商標事實時,商標撤銷方得以成立。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未使用”於特殊情況下有可豁免之權利,亦即是如果專用權人因進口限制等特殊原因而有無法進口其商品至印度境內之情事;同樣地,若專用權人只於印度製造商品,卻因設立工廠的龐大投資而導致計畫於經濟方面有無法成長的特殊情況時,也有“商標未使用”之豁免權。
可預期的是,此判決將有助馳名商標專用權人得以保有其印度註冊商標權。
Chander m. Lall撰
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 李書欣 編譯